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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競賽結果不得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發(fā)布時間:2023-04-26 作者:蔣夫爾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蔣夫爾)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教育廳獲悉,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出臺。新疆明確,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得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新疆此舉旨在規(guī)范管理面向全區(qū)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更好地發(fā)揮競賽活動的育人功能。

據了解,新疆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主辦方)、申報依據作出了規(guī)定。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自治區(qū)黨委編辦或自治區(qū)民政廳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yè)影響力和學術團隊。組織主體(主辦方)還須按照《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材料要求和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具體申報要求可登錄自治區(qū)教育廳官網了解,自治區(qū)自2023年起開展申報工作,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競賽各項工作須由組織主體(主辦方)、承辦方直接負責實施。

新疆明確,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可作為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參考,但不作為中小學生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自治區(qū)教育廳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堅決避免因競賽加劇不良競爭,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同時,新疆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

新疆規(guī)定,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一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二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三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lián)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四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五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六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guī)收取費用;七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八是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

同時,新疆將加大違規(guī)競賽查處力度,使競賽活動管理更加規(guī)范化、科學化、常態(tài)化。新疆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加強屬地管理,形成部門合力,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切實規(guī)范各類競賽活動,對違法違規(guī)競賽活動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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