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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向“校園軟暴力”說不

發(fā)布時間:2023-03-29 作者:任海濤 來源:中國教育報

近日,湖南省教育廳發(fā)布了《湖南省教育系統(tǒng)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構成學生欺凌的具體情形和防治措施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將惡意排斥、孤立他人等的治理納為重點治理對象,這一變化反映出對學生欺凌治理走向了全面化、細節(jié)化,也體現(xiàn)了學生欺凌防治相關的教育法治建設正在不斷完備。

《實施方案》明確,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wǎng)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也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上述欺凌行為雖然不涉及對學生身體的直接侵犯,但卻會使受害者遭受來自情感、心理和社交等方面的巨大壓力,是一種“校園軟暴力”。隨著電子設備的低齡化、普及化,未成年學生對電子設備的接觸頻率越來越高,“關系欺凌”和“網(wǎng)絡欺凌”等軟暴力行為往往互相交叉、同時出現(xiàn)。特別是網(wǎng)絡欺凌的傳播力廣、影響范圍大,一系列的侮辱、威脅和造謠等行為可能對學生造成更為嚴重的身心侵害,成為學生欺凌防治工作中不得不格外重視的問題。

雖然近幾年社會對學生欺凌的關注程度迅速提升,但仍有一些人將學生的這種行為視為“玩笑”或者“小事”,不進行及時處理。且這類欺凌行為往往沒有明顯的現(xiàn)實表征和證據(jù),具有隱蔽性、私密性的特點,通常難以被發(fā)現(xiàn)且較難處理,未成年學生也常出于自尊或恐懼而不愿啟齒。各種因素相互交織,導致當下“校園軟暴力”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實施方案》的發(fā)布回應了對“校園軟暴力”治理的高度必要性和緊迫性。成年個體之間也可能存在軟暴力,但是由于其心智已成熟、接受過一定教育、涉及相互間的工作或生活利益等因素,往往不會體現(xiàn)得十分明顯。但即便如此,來自家庭或工作所造成的心理壓力也會使其受到一定影響。而發(fā)生在未成年人之間的“校園軟暴力”往往程度更甚:一方面,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受限于其心智成熟度,在實施欺凌時往往不計后果、不講情面、手段更加直接,性質(zhì)更加惡劣;另一方面,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受限于其行為能力,亦無法進行有效防衛(wèi),沒有能力憑借自身力量解決問題。這種傳導鏈條如果得不到其他力量的及時介入,結果只能導致未成年人受到長期、反復的侵害,且很可能進一步演化為對受害者身體上的攻擊。受害者長期的社交隔離和自我封閉,可能會導致一系列負面情緒和行為。例如自傷和退學等,其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會受到嚴重侵犯。

依照《實施方案》,“校園軟暴力”的防治必須依靠學校、家庭、社會等與學生欺凌存在密切關系主體的協(xié)同配合。要按照《實施方案》中“以教育為先,以預防為主”的思路,著力補全保護漏洞,盡可能減少侵害發(fā)生,賦予各方在各環(huán)節(jié)中的具體責任。一是要實現(xiàn)各方在防欺凌教育上的協(xié)同。教師和家長要以自身掌握防欺凌知識為前提,合力參與對學生社交能力和自護能力的培養(yǎng),使其知曉應有的行為邊界。二是實現(xiàn)各方在預防機制上的協(xié)同。對于“校園軟暴力”苗頭隱患的排查,要依靠教師、家長、社會等主體在各種場景中對未成年人心理狀況進行準確把握,為其心理健康創(chuàng)造一個“監(jiān)護網(wǎng)”。三是實現(xiàn)各方在解決機制上的協(xié)同。《實施方案》要求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發(fā)揮學校、公檢法等部門在治理上的作用,綜合訓誡、警示教育等多種懲治措施,實現(xiàn)對欺凌者行為的矯正和受害者權利的保護。

學生欺凌的防治重點從人身防護,開始走向了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綜合保障,并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我們相信,未來我國對學生欺凌防治的制度建設將更加全面、完善,學生欺凌防治的工作水平也會得到持續(xù)提升。

(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國教育報》2023年03月2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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